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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邱琦張文毓邱靜琪

上訴人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訴訟代理人
賴宣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律師
被上訴人
上海海華輪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伽
被上訴人
瑞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鄂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另案110年度保險上 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159-160頁)。

三、經查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本院另案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判決確定,有查詢表、辦案進行簿、另案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39頁)。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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