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Philip Lin
- 訴訟代理人
- 賴宣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瀞珮律師
- 被上訴人
- 上海海華輪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 伽
- 被上訴人
- 瑞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鄂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慧婷律師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另案110年度保險上 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159-160頁)。
三、經查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本院另案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判決確定,有查詢表、辦案進行簿、另案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39頁)。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