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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1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朱耀平邱育佩呂明坤

聲請人
林哲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榮華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九月三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2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請求撤銷贈與事件,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21號裁定准予就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909,268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42號),業經本院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請求確定,相對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既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該裁定。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裁定,嗣本案訴訟經本院判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原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1587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判決及判決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見全字卷第71至73頁、本案二審卷第7至10頁、第451至458頁、第463頁)。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撤銷假扣押之要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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