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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邱琦劉素如紀文惠

聲請人
關家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銘和、陳啟和、陳秋安、陳秋雯、陳真真、陳秋慧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14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上字第一一四三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143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因有確認筆錄記載內容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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