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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2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婷玉毛彥程林晏如

上訴人
林加偉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珠玲
被上訴人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上訴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蔡育英律師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後開第二至四項之訴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後開第二至五項之訴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2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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