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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39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書苑胡芷瑜林政佑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敦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吉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龍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兩造表明有和解之意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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