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張繼麟
- 上訴人大金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大金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老八金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麟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投資款事件,其法定代理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張繼麟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 由 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吳嘉盛已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變更為張繼麟,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而上訴人於同年月16日始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項之規定意旨,自應由原裁判之本院裁定其承受訴訟,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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