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魏麗娟潘進柳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
    張繼麟

  • 上訴人
    大金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大金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老八金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麟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投資款事件,其法定代理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張繼麟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   由 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吳嘉盛已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變更為張繼麟,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而上訴人於同年月16日始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項之規定意旨,自應由原裁判之本院裁定其承受訴訟,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