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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71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郭佳瑛

上 訴 人
大金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老八金香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麟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投資款事件,其法定代理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張繼麟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吳嘉盛已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變更為張繼麟,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而上訴人於同年月16日始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之規定意旨,自應由原裁判之本院裁定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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