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陳之漢
- 訴訟代理人
- 周廷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采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守鉦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宗憲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楊立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周延威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周廷威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