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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郭佳瑛

上訴人
陳之漢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采緹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
被上訴人
吳宗憲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楊立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周延威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周廷威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3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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