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張芳偉、愛維根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孔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張芳偉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愛維根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孔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