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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6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何君豪高明德張文毓

上訴人
張芳偉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愛維根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孔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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