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黃琇玲
- 訴訟代理人
- 吳秀娥律師
- 相對人
- 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郭步雲
- 訴訟代理人
- 林煜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8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認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所提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第5頁第2行至第5行,片段曲解原審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7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之筆錄內容,為釐清伊訴訟代理人於原審開庭陳述內容,有交付法庭錄音必要,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向保管法庭錄音內容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而非向本院聲請,爰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