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1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黃嘉烈張文毓高明德

聲請人
黃琇玲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相對人
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
法定代理人
郭步雲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8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認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所提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第5頁第2行至第5行,片段曲解原審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7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之筆錄內容,為釐清伊訴訟代理人於原審開庭陳述內容,有交付法庭錄音必要,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向保管法庭錄音內容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而非向本院聲請,爰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