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判決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原審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判決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有原審判決附卷可稽。是上訴人在原審既係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原審判決對上訴人並無不利,上訴人以其於原審已捨棄離婚之請求,應受敗訴之判決為由,提起上訴,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再上訴須對原判決所宣示之主文為之,故原判決宣示之主文於當事人並無不利,雖說明主文之理由於其有所不利,因無裁判效力,仍不容其對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705號、87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92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97年度台抗字第672號、108年度台抗字第99號、109年度台抗字第771號裁定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