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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308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張松鈞許勻睿李昆曄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判決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原審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判決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有原審判決附卷可稽。是上訴人在原審既係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原審判決對上訴人並無不利,上訴人以其於原審已捨棄離婚之請求,應受敗訴之判決為由,提起上訴,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再上訴須對原判決所宣示之主文為之,故原判決宣示之主文於當事人並無不利,雖說明主文之理由於其有所不利,因無裁判效力,仍不容其對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705號、87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92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97年度台抗字第672號、108年度台抗字第99號、109年度台抗字第7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30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