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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張松鈞李昆曄楊舒嵐

聲請人
何廷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震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民國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明瞭筆錄所載法官提出之和解建議及相對人相關陳述,並評估本件和解可能性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國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正當理由,復查無其他應予限制之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4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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