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何廷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震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民國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明瞭筆錄所載法官提出之和解建議及相對人相關陳述,並評估本件和解可能性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國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正當理由,復查無其他應予限制之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