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2號
- 上訴人
- 何廷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震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本院判決(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上述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震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2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