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星球時空科技有限公司、張代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899號 抗 告 人 星球時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代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 第4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年間合作 向印度公司購買鋁合金材料,嗣因發生新冠肺炎疫情,且印度疫情持續惡化,致抗告人訂購之貨物至今無法從印度出貨,抗告人並已依相對人之要求,先行墊付尾款新臺幣100多 萬元予印度公司,絕非故意拖延給付,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就抗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所為聲明異議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亦遭原法院裁定駁回,均有未當,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及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固應加以審查,然執行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形式上已合於強制執行之要件,即應開始強制執行(最高法 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7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之聲請或聲明異議係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推事、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請求執行法院救濟之程序,而執行法院專司民事強制執行事務,對於私權之爭執,並無審認之權限,故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而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 所能解決(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581號本票准 予強制執行裁定,向該院聲請以111年度司執字第7566號給 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無訛。 ㈡抗告人雖以前述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並提起本件抗告,然經核均屬實體事項之爭執,尚非執行法院所得調查審認,是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以該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自無從准許。 四、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原法院亦駁回抗告人不服上開處分之異議,經核均無違誤,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