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107年 度重上字第89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上字第八九○號清償債務事件如附 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二審歷次開庭筆錄之記載,部分與當事人之陳述不符,恐有影響本件判決之虞,亟待上訴審予以釐清,爰聲請自費交付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卷內文書除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之修正說明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以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筆錄記載,部分與當事人之陳述不符,恐有影響本件判決之虞,為維護其法律上權利為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堪認已敘明理由,且上開筆錄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自不得不予准許或限制,聲請人為當事人,其聲請交付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說明,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編號 期日(民國) 1 108年 1月18日 2 108年 3月14日 3 108年 7月11日 4 108年10月22日 5 109年 3月24日 6 109年 8月 4日 7 109年10月21日 8 109年12月21日 9 110年 1月25日 10 110年 4月19日 11 110年10月18日 12 110年11月29日 13 111年 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