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黃振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健昌間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040號撤銷 股東會決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上字第一○四○號撤銷股東會決議 事件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 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定。又司法院105年5月23日修 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040號撤銷股東會決議 事件,因相對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聲請110年 12月23日行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以釐清其訴訟代理人當日之陳述,伊基於後續攻擊防禦之準備,爰請求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040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 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上開事件本院確有於110年12月23日行準備程序,聲請人既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