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王興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王治華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9年度家上字第1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四號分割遺產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撰寫上訴最高法院陳報狀之需要,爰請求准予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109年度家上字第114號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分割遺產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 項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查聲請人為系爭分割遺產事件之上訴人,本院於111年3月22日就系爭分割遺產事件進行言詞辯論,依上說明,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撰寫上訴最高法院陳報狀之需,聲請交付前開言詞辯論之數位錄音光碟,堪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上開言詞辯論之開庭內容不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