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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鄭威莉

聲請人
陳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秀花間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重再字第2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秀花間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111年度重再字第23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在案,參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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