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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王怡雯吳素勤呂綺珍

抗告人
王笙灃

劉仲希

劉思妤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2號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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