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陳胤文
- 相對人
-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以111年度聲字第36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有本院前開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嗣本院於111年8月2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9月15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9頁、第51頁)。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