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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13號

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何君豪張文毓高明德

聲請人
陳胤文
相對人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以111年度聲字第36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有本院前開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嗣本院於111年8月2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9月15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9頁、第51頁)。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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