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林加偉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珠玲
- 被上訴人
- 蔡雅雯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達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育英律師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後開第二至四項之訴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後開第二至五項之訴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