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01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翁昭蓉

被上訴人
鄭家興

高美鳳

高玉真

高玉美

高良治

高信治

高政治

高金城

高家成

高家明

劉鄭麗娜

鄭伸理

高鏡閎

高燦明

高瑞隆

高明隆

鄭安理

鄭醇理

高楷博

高鈺雯

高泰裕

高美莉

高志龍

高玉麗

高達人

高志鴻

高大鑫

高定聲

高雅瑜

高雅娟

高千惠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祭祀公業鄭守義公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為便利法院及當事人整理爭點,而達審理集中化之目標,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3項規定即明。

二、答辯狀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答辯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
        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
        點之整理。
  (二)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不爭執部分。(請以條列
        方式記載,並製作不爭執點附表)
  (三)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爭執(否認或抗辯)部分
        及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並製作爭點附表)
  (四)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
        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
        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
        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二、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
    提出委任狀。
三、所提答辯狀及書證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並自行保
    留回證,俾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被上訴人如未提出答辯狀,或未說明逾期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
    辯論意旨斟酌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0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