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2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悅記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光
- 訴訟代理人
- 黃豐緒律師
- 上訴人
- 陳淑嫆
- 上訴人
- 陳澤雄
- 上訴人
- 陳澤龍
- 上訴人
- 陳澤仁
- 上訴人
- 陳澤忠
- 上訴人
- 謝易玖
- 上訴人
- 追 加被 告 吳錦秀
- 上訴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附帶上訴人
- 兼追加原告
-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年吉
- 訴訟代理人
- 林維堯律師
黃泰鋒律師
黃立慈律師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容積移轉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一第21行關於「變更聲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聲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