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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8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書苑林政佑陳瑜

上訴人
杜明聰
上訴人
杜明仁
上訴人
楊煌棋
上訴人
楊雅萍
上訴人
楊蕙菁
上訴人
陳鳳英
上訴人
阮文雄
上訴人
阮秀玉
上訴人
阮秀英
上訴人
阮秀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庭伊律師
上訴人
陳萬得
上訴人
陳李細妹
上訴人
陳阮秀美
上訴人
張阮秀珠
上訴人
吳月英
上訴人
吳正雍
上訴人
吳宗寶
上訴人
吳宗興
上訴人
孫千惠(即陳進興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姵璇(即陳進興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致宇(即陳進興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冠榮(即陳進興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陳明通
上訴人
陳秀珠
上訴人
王陳秀寶
上訴人
陳詩婷
上訴人
陳怡婷
上訴人
陳明坤
上訴人
陳明龍
上訴人
陳秀玲
上訴人
楊和昇
上訴人
陳萬生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華律師
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必琦
吳芝穎 原住○○市○○區○○○路00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孫千惠、陳姵璇、陳冠榮、陳致宇為上訴人陳進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人陳進興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孫千惠、陳姵璇、陳冠榮、陳致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復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稽,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