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78號
- 上訴人
- 黃三億
- 被上訴人
- 陳瑞垚
- 被上訴人
- 陳奎蓁
- 被上訴人
- 徐世大
- 被上訴人
- 呂明峰
- 被上訴人
- 徐佩祺
- 被上訴人
- 許美玉
- 被上訴人
- 呂徐碧雲
- 被上訴人
- 徐觀寶
- 被上訴人
- 徐曉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彥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