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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郭顏毓陳心婷陳容蓉

上訴人
陳政國
訴訟代理人
洪清福
訴訟代理人
楊子敬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上訴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林晉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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