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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朱耀平王唯怡湯千慧

112年度勞抗字第48、68號

抗告人
王耀中
抗告人
辛宏賓
抗告人
林志遠
抗告人
林裕順
共同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吳泓毅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林裕順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抗字第48、68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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