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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更一字第2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朱耀平王唯怡湯千慧

抗告人
鍾清榮
抗告人
鍾清煙
抗告人
黃娘妹
抗告人
鍾清輝
抗告人
李維敏

上列抗告人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鍾清榮、鍾清煙、黃娘妹、鍾清輝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鍾清榮、鍾清煙、黃娘妹、鍾清輝負擔」。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24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