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986號
- 再抗告人
- 張采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兆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8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依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再抗告代理人,再抗告人如未依法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再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8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雖曾提出劉添錫律師委任狀,但劉添錫律師已具狀表示終止委任,有民事聲請狀在卷可憑。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