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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98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麗芬賴秀蘭翁儀齡

再抗告人
張采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兆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8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依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再抗告代理人,再抗告人如未依法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再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8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雖曾提出劉添錫律師委任狀,但劉添錫律師已具狀表示終止委任,有民事聲請狀在卷可憑。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翁儀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86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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