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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張松鈞許勻睿李昆曄

聲請人
蕭育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伊玟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61號民事事件經兩造於民國110年8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成立訴訟上和解而終結,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和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10頁),而聲請人遲至112年5月16日始具狀請求交付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61號民事事件110年8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1頁,收狀日期戳所載),顯逾6個月之期間,揆諸首揭規定,自有未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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