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8號
- 聲請人
- 金脈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昭
- 相對人
- 馮秋鳳
林俊英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所為之111年度抗字第128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以111年度抗字第128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上開裁定,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