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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39號

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何君豪高明德張文毓

聲請人
謝隆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壕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12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1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合議庭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3年1月18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見本院卷第21頁),聲請人並於113年1月24日領取而發生送達效力,有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裁判費查詢表、本院答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39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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