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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二字第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李媛媛周珮琦黃珮禎

上訴人
林建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麗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本院112年度上更二字第4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對於本院112年度上更二字第4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照前揭規定,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而未據提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昱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二字第4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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