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抗字第5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王怡雯王育珍吳素勤

抗告人
黃麗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榮章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吳榮章、吳婉章、吳依宸(下各稱其名)之被繼承人黃麗明(下稱其名)於民國109年9月9日經原法院調解成立(原法院109年度家調字第611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執行名義),系爭執行名義第4項記載吳榮章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563萬6,041元(下稱系爭債權),真意係黃麗明應給付伊系爭債權,並由吳榮章代黃麗明支付。吳榮章早在系爭執行名義成立前即將其保管應給付伊之系爭債權之款項交付黃麗明,黃麗明為系爭執行名義第4項之債務人。因黃麗明已於111年3月25日死亡,相對人為黃麗明之全體繼承人,伊就系爭債權自得對相對人繼承黃麗明遺產範圍內之財產為强制執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伊之聲請(下稱原處分)及原裁定駁回伊之異議,均有未洽,爰聲明廢棄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是强制執行應以執行名義所載之範圍為限,執行法院就執行名義之內容,固有解釋之權限與職責,然僅以執行名義本身記載之內容為限。

三、經查:

㈠抗告人執系爭執行名義,主張其依系爭執行名義第4項對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黃麗明有系爭債權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為强制執行。惟系爭執行名義第4項內容為:附表編號3、4復興南路房地(即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50∕10000及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00巷 00弄00○00號已滅失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地)變價後,扣除稅費,可得分配金額2,080萬3,347元,加計抗告人代償金額953萬1,266元,由兩造平均分配,每人各分得1,516萬7,306元,抗告人部分於扣除代償之953萬1,266元(下稱系爭代償額),吳榮章應給付抗告人563萬6,041元,由吳榮章滙入抗告人指定帳戶……。」(見原法院司執字卷第15、19頁),已具體約定抗告人就系爭房地變價後得受分配之系爭債權,由吳榮章給付,黃麗明並非該項執行名義之債務人,故抗告人執系爭執行名義第4項聲請對黃麗明之繼承人即相對人為强制執行,即屬無據。又吳榮章並非調解當事人,抗告人與黃麗明於系爭執行名義約定吳榮章為給付義務人,對吳榮章不生效力,抗告人亦不得執系爭執行名義對吳榮章為强制執行。

㈡抗告人雖主張系爭執行名義第4項載明其與黃麗明就系爭房地變價後所得金額,扣除稅費,加計系爭代償額,由其與黃麗明平均分配,而系爭房地變價後之價金由吳榮章保管,且 吳榮章在系爭執行名義成立前已將款項支付予黃麗明,故系爭執行名義記載「吳榮章應給付抗告人系爭債權」,係指黃麗明應支付抗告人系爭債權,並由吳榮章代黃麗明支付云云,並提出吳榮章陳述意見狀及檢附之存摺交易明細、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31至35頁)。惟系爭執行名義明載吳榮章為給付系爭債權之義務人,抗告人與黃麗明是否另有真意,已逾越執行名義本身記載之內容,並非執行法院所得解釋之範圍。至吳榮章有無保管系爭房地出售之價金及將價金交付予黃麗明等,與系爭執行名義之解釋或何人應負給付責任之認定無涉。

㈢從而,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强制執行之聲請,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均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家抗字第5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