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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上易字第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周群翔林俊廷楊惠如

上訴人
林千田
被上訴人
張宣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 提起上訴之理。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就被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55、663頁),惟被上訴人在第一審所為請求,業受敗訴判決(見本院卷第5頁),上訴人就此並無上訴利益,其仍就此部分提起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另就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原審共同原告黃傑齊新臺幣20萬元本息部分不服,所為上訴由本院另行審理中,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審上易字第66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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