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千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傑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按被上訴人應為黃傑齊,上訴誤載張宣庭亦為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59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按被上訴人應為黃傑齊,上訴誤載張宣庭亦為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