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718號
- 抗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代理人
- 陳依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拾穗豐收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112年度全字第213號裁定抗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佩真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在上開事件本院裁定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由林謙浩變更為劉佩真,有同日抗告人第16屆董事會第1次臨時常務董事會會議議事錄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87頁),茲據劉佩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