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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718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周美雲游悦晨江春瑩

抗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陳依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拾穗豐收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112年度全字第213號裁定抗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佩真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在上開事件本院裁定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由林謙浩變更為劉佩真,有同日抗告人第16屆董事會第1次臨時常務董事會會議議事錄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87頁),茲據劉佩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悦晨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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