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周美雲、游悦晨、江春瑩
- 法定代理人劉佩真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依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718號 抗 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依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拾穗豐收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112年度全字 第213號裁定抗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佩真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在上開事件本院裁定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由林謙浩變更為劉佩真,有同日抗告人第16屆董事會第1次臨時常務董事會會議議事錄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87頁),茲據劉佩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悦晨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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