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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慧萍朱漢寶陳杰正

聲請人
連昭文
聲請人
連郁文
聲請人
連昭月
共同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複代理人
彭子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4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重上字第三四四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歷次期日(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六日、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基於瞭解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4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全部事證之需要,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歷次期日即民國108年3月28日、108年6月17日、111年10月6日、111年11月14日、111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1年6月7日、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於112年2月24日為本件聲請,業據其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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