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翁女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玉燦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1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一一六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一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法庭上曾答覆相對人有關利益掛勾之事是指被證3(80萬)乙事,及對於相對人指控有關「貪污啦,貪污啦」之發言,請求法院當庭勘驗錄音內容,所勘驗出之正確發言為「NO,我不知道,我...」,惟判決內容卻指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利益掛勾事實,及引用不實之譯文內容,為後續訴訟所需,爰聲請准交付111年12月29日、112年2月15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16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兼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