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5號
- 聲請人
- 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政凱律師(即臨時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容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瑾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8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九八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8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伊為確認系爭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下稱系爭期日)之證人證述內容與筆錄記載之正確性,爰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