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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8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翠華湯千慧許炎灶

聲請人
金脈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昭
相對人
馮秋鳳

林俊英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所為之111年度抗字第128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以111年度抗字第128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上開裁定,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8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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