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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18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朱耀平王唯怡湯千慧

受 罰 人 廖墩枋

受罰人因上訴人楊香癸等與被上訴人陳玄宗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墩枋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到場作證,已於113年7月9日受合法通知(見本院卷一第497頁之送達證書),核無正當理由,竟不遵到場;本院再通知於113年9月16日到場作證,已於113年8月14日受合法通知(見本院卷二第31頁之送達證書),核無正當理由,仍不遵到場,復未向法院陳明其未到場之正當事由,其違背證人義務,自有裁處罰鍰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1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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