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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9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魏麗娟張婷妮林哲賢

上訴人
鍾欣翰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志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友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永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律師
被上訴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第4行至第5行中關於「聯徵中心參與兩造簽署第1次、第2次授信約定書之過程」之記載,應更正為「聯徵中心未曾參與兩造簽署第1次、第2次授信約定書之過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96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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