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小紅蕃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