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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賴秀蘭陳君鳳洪純莉

上訴人
張○○
上訴人
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被上訴人
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李宛翠
被上訴人
沈如富
被上訴人
邱嘉慧
被上訴人
吳雅婷
被上訴人
張喬欣
被上訴人
黃昭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被上訴人
林麗鳳
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應更正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書正本位置 原判決記載 應更正記載 第1頁第28至29行(主文第二項) 「…上訴人陳○○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肆仟貳佰壹拾叁元…」 「…上訴人陳○○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玖仟零陸拾叁元…」 第2頁第6至7行(主文第五項) 「…壹佰叁拾玖萬肆仟貳佰壹拾叁元預供擔保…」 …壹佰叁拾玖萬玖仟零陸拾叁元預供擔保…」 第5頁第31行 「…(見本院卷第280至281頁)…」 「…(見本院卷一第280至281頁)…」 第9頁第11至12行 「…(原審卷一第243頁)…」 「…(原審卷二第243頁)…」 第10頁第18至19行 「上訴人請求羅東國中賠償…陳○○139萬4,213元本息部分,為有理由…」 「上訴人請求羅東國中賠償…陳○○139萬9,063元本息部分,為有理由…」 判決書第11頁第15至16行 「…其餘28萬6,585元,應屬喪葬支出之必要費用,亦屬有據。」 「…其餘28萬6,585元,加計對年功德法事費用9,700元後,共計29萬6,285元,應屬喪葬支出之必要費用,亦屬有據。」 第12頁第6至9行 「⑹綜上…陳○○得請求之金額為醫療費1,840元、喪葬費28萬6,585元、精神慰撫金250萬元,共計278萬8,425元(計算式:1,840+286,585+2,500,000=2,788,425)。」 「⑹綜上…陳○○得請求之金額為醫療費1,840元、喪葬費29萬6,285元、精神慰撫金250萬元,共計279萬8,125元(計算式:1,840+296,285+2,500,000=2,798,125)。」 第12頁第30至31行及第13頁第1行 「…陳○○得請求羅東國中賠償金額…139萬4,213元(2,788,425×50%=1,394,213,元以下四捨五入)…」 「…陳○○得請求羅東國中賠償金額…139萬9,063元(2,798,125×50%=1,399,063,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14頁第25至26行 「羅東國中應給付…陳○○139萬4,213元…」 「羅東國中應給付…陳○○139萬9,063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國字第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