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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7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李媛媛周珮琦陳雯珊

聲請人
陳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素梅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74號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更正之。惟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若裁判書內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並無不符情形,縱於敘述當事人之主張及陳述,或於認事用法時倘有錯誤,仍非屬上述顯然錯誤,當事人除依法對該判決聲明不服,以資救濟外,不得據以聲請更正(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判決「一、第13行:是王振懿及被上訴人應以2000萬元現金補償千禧龍公司原股東。」部分,未記載「加房屋貸款1020萬元。(4人會議)結論」,顯有錯誤,爰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三、查,聲請人就本案主張之原因事實,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與聲請人確認如本判決「事實及理由欄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部分所載(本院卷第191至192、199 頁),是核聲請意旨所述判決一、第13行部分,乃本院依聲請人之主張所為陳述,與本院本來之意思並無不符情形,即非屬於誤寫、誤算,不得裁定更正之。是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74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