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
- 上 訴 人
-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耕宇
- 訴訟代理人
- 曾益盛律師
- 賴以祥律師
- 黃郁淳律師
- 被 上訴 人
- 匯流傳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冠億
- 訴訟代理人
- 王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