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5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純如林于人江春瑩

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進勇間選舉無效之訴事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李進勇間選舉無效之訴事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前段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於其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聲請人民國113年5月14日之聲請狀僅有其影印之印文,欠缺聲請人本人之簽名或蓋章,亦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3,000元,經本院於同年月17日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於2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該裁定於同年5月22日寄存送達,於同年6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有卷附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資證明(見本院卷第21至59頁),故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選舉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全字第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假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