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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66號

113年度家聲字第2號

給付代墊生活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石有爲林晏如曾明玉

上訴人即反

請求相對人 徐瑞芳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即反
訴訟代理人
請求聲請人 徐慶偉
訴訟代理人
吳臾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A欄所示記載,應更正如附表B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A  B 1 第3頁第2行,第5頁第12行,第7頁第12、25、29、30行,第8頁第6、8、18、21、23、27行記載「戊○○」  戊○○ 2 第3頁第30行記載「103年」  102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66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墊生活費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