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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390號

確認拍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李媛媛蔡子琪陳雯珊

抗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理人
羅瑋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秀珊間確認拍賣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周秀珊以抗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美纓為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原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869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程序存有瑕疵,求為確認系爭執行事件於112年6月11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拍賣無效或不成立,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7萬2000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於112年6月11日為公開拍賣,以總價9999萬9999元拍定,有系爭執行事件不動產拍賣筆錄、原法院強制執行投標書在卷可考(本院卷第55至60頁),自應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99萬9999元。原裁定以系爭不動產其中之部分建物(即地下1層及其共同使用部分,拍定金額為997萬2000元)之拍定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漏未計算系爭不動產其餘建物(即地下2層及其共同使用部分,拍定金額為24萬1000元)暨全部土地(拍定金額為8978萬6999元)之拍定金額(見原法院卷第17至20頁),容有違誤,爰由本院將原裁定該部分予以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既經廢棄,則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亦失所附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應由本院併予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另本件非終局裁定,自毋庸為抗告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390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拍賣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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