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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書苑林政佑林尚諭

聲請人
楊子儀
聲請人
楊子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周玉鶴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字第8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813號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民國113年4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813號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之被上訴人,其以為核對筆錄為由,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見本件聲字卷第1頁),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林尚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5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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